D+AF 俏皮可愛-MIT大蝴蝶結莫卡辛豆豆鞋*黑



說到D+AF 俏皮可愛-MIT大蝴蝶結莫卡辛豆豆鞋*黑可說是衣/鞋櫃裡的萬年不敗必備款,不僅耐穿好搭不退流行,還可連穿個好幾季。


這款D+AF 俏皮可愛-MIT大蝴蝶結莫卡辛豆豆鞋*黑打造出極簡風格,展現了舒適不拘束的法式隨性風格,並將極簡隨性兩種質感完美融合,


無論是日常通勤或週末小旅行,穿上這款D+AF 俏皮可愛-MIT大蝴蝶結莫卡辛豆豆鞋*黑皆能展現清新脫俗且不失個人風格,


就連美國小天后泰勒絲螢光幕下也喜好這樣的穿著呢!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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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訊息描述: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D+AF 俏皮可愛?MIT大蝴蝶結莫卡辛豆豆鞋*黑





老經驗的台灣師傅純手工製作

大大的蝴蝶結第一眼就讓人心動不已

優質皮革給妳出乎意料的柔軟度

鞋底是高規格的吸震豆豆橡膠鞋底

行走時的全身重力都被豆豆平均分散

保護妳的足部與膝蓋並減輕雙足負擔

墊腳下多加一層超柔軟舒適的厚質乳膠墊

讓雙腳像是踩在棉花糖般輕輕柔柔的好舒服~

透氣吸汗真豚皮腳墊維持足部的乾爽舒適

舒適好走的優質MIT鞋等著妳來親身體驗唷!!

D+AF提供休閒白 百搭米 時尚黑 質感棕 裸膚粉共5色供您挑選

若對鞋子方面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D+AF客服專線:(02)2226-0269

也可加入D+AF官方Line客服帳號,直接線上詢問

【Line ID:dafshoes】

客服服務時間:週一~週五9:00~18:00

★商品規格★

鞋跟高度:平底鞋,底厚約1公分

商品尺寸:35~40號(鞋版正常)

尺寸對照:35號=22.5cm,36號=23cm,37號=23.5cm,38號=24cm,39號=24.5cm,40號=25cm

★尺寸參考★

A小姐:腳長23.5/寬8.7cm,腳圍21.0cm,腳型瘦長無肉(平常穿37號),穿37號合腳

B小姐:腳長23.5/寬9.0cm,腳圍22.0cm,腳型與腳背偏寬(平常穿37號),穿37號合腳

C小姐:腳長23.7/寬9.0cm,腳圍21.0cm,腳型與腳背正常(平常穿38號),穿38號合腳

D小姐:腳長24.0/寬9.0cm,腳圍21.0cm,腳型與腳背正常(平常穿38號),穿38號合腳

E小姐:腳長24.5/寬9.5cm,腳圍22.0cm,腳型與腳背偏寬(平常穿39號),穿39號合腳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 









 






 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 









 






 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 









 






 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 









 






 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 









 






 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 









 






 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 









 






 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 









 






 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 









 






 


 



商品訊息簡述:

品牌D+AF
顏色黑色系
風格素面百搭, 通勤舒適, 樂活渡假, MIT台灣製造
產地台灣
鞋面材質荔枝紋人造牛皮
內裡材質吸汗真豚皮墊腳
鞋墊材質防滑橡膠豆豆底
尺寸35, 36, 37, 38, 39, 40, 41, 42, 43
版型正常
重量一雙36號約280g(不包含鞋盒&填充物)
適用性別
服裝提供感謝 Circle's cinema/AndenHud


D+AF 俏皮可愛-MIT大蝴蝶結莫卡辛豆豆鞋*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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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張克怡舊金山17日專電)舊金山中華總會館撤旗案,原告打贏官司重掛國旗卻受阻,認為法官判決改變了章程,申請新動議,要求法庭更正判決,法官同意將於10月14日書面審理提案,並要求被告答辯。 代表原告反對撤下「青天白日滿地紅旗」的律師邵宜台於當地時間17日說明,這項動議是要求法官「更正判決」,不是「重審」。 她在媒體聲明中提到,根據加州法律,法官在判決中加上「未來投票需超過三分之二」實屬逾權無效命令,因為法官不得以判決來重寫(re-write)或改變(change)中華總會館合法的章程,法官也沒有權力對於原告起訴狀未請求的事項突然下新的判決。 邵宜台表示,被告於8月27日公然違反章程,未事先提案即開始投票,以為只要依據法官的最終判決書把投票數弄到「超過2/3」,即可阻止掛回中華民國國旗。所以8月27日通過的「中華總會館只掛美國旗、加州旗和中華會館會旗」的投票應屬無效。 依中華總會館合法的章程,只要是重新投票改變原來決議就需適用章程細則投票法第13條,,必須有出席商董「逾3/4投票才算通過」,不是2/3。 關於撤旗議題,中華總會館過去有多次決議,包括:2003年4月28日決議的「永久擱置」撤旗案。2004年2月的「傳統」決議總董交接必需擺設國旗,以及2005年5月決議的訴訟合解書裏必須懸掛青天白日滿地紅旗等多次紀錄。 8月27日的臨時提案顯然推翻前決議,因此主張2/3的投票決議實屬無效。 邵宜台指出,被告先藐視法庭判決,阻止原告掛回「青天白日滿地紅旗」,又在判決書尚未公布前便上訴。之後又在8月27日公然違反章程舉行投票,並挑戰原告,「不服可去法庭」。她質疑法庭受到中領館(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舊金山總領事館)壓力,企盼法院能依法更正判決,杜絕外力非法干擾加州社團。10509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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